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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桃园路派出所朱晓刚、闫鹏炮制伪证包庇黑社会西安桃园路派出所朱晓刚、闫鹏炮制伪证包庇黑社会 【人民之声新闻网络电视台马政报道】各位网友、大家好、我叫龚栓虎、男、汉族、1967年8月21日出生,陕西省华阴市北社乡新姚村七组,身份号码610582196708215019、联系电话15529280270。 我就是2018年5月17日孙恩孝实名在陕西法帮网BBS所发网帖《请问西安莲湖公检法:你们就这样扫黑除恶吗?》(https://www.sxfabang.com/bbs/show.asp?id=151)里所谈及的黑社会头子刘天成行凶作恶的受害人之一。 需要说明的是,黑社会头子刘天成曾经因为公检法的包庇,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被人们称之为陕西版的“孙小果”。此案后被中央督导组列为陕西第一案,挂牌督办,最终刘天成被判处无期徒刑。 孙恩孝实名网帖《请问西安莲湖公检法:你们就这样扫黑除恶吗?》说了如下事实:案发后我们公司多次报警,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桃园路派出所明知此案涉黑涉恶,具有地下出警队性质,但接警后就是不向分局移交,也拒不对我们公司的财产损失做司法鉴定,做出来的轻伤鉴定则拒绝向当事人提供。据我所知警方向检察院提交起诉意见书时,刻意隐瞒了这伙歹徒打砸我们公司四次的事实,隐瞒了我们公司有职工轻伤的事实,隐瞒了我们公司真实的财产损失。……根据《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第五条“治安管理局管辖《刑法》规定的下列案件:(共95种)”第(四)项“《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下列案件”35、“寻衅滋事案(第293条)”,该案不应由桃园路派出所管辖;如果我们认定该案“地下出警队”涉黑涉恶属实,则根据《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第三条“刑事侦查局管辖《刑法》规定的下列案件:(共114种)”第(三)项“《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下列案件”36、“故意伤害案(第234条)”和第(五)项“《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77、“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294条第1款)”,该案仍然不由桃园路派出所管辖。……但是,桃园路派出所强行管辖、违法办理、拒绝移交,其如此作为给我们留下了很大的想象空间。 上述网帖发后我又发现,早在2015年7月7日,桃园路派出所的干警朱晓刚、闫鹏为了掩饰黑社会头子刘天成的罪行,竟然伪造了一份治安案件调解协议书,明明是黑社会头子刘天成带人打砸我们公司、破坏我们生产经营,造成了人身和财产损失,在这份治安案件调解协议书里,刘天成竟然摇身一变成为与我“有经营合作纠纷”的当事人,我与他“互不追究对方法律责任,双方自愿调解处理”,所以“公安机关不再另行处理”了。 这纯粹是满嘴胡说!在这里我要请桃园路派出所的干警朱晓刚、闫鹏出来走两步,公开回应:我就一名普通老百姓,是黑社会头子刘天成打砸抢的受害人,与他有什么“经营合作纠纷”?你们什么时候调解处理过我与黑社会头子刘天成的“治安案件”了?这份治安案件调解协议书上我的签名是谁伪造的?……怪不得黑社会头子刘天成横行西安、渭南多年无人查处,你们对他很宠爱嘛!你们掩饰黑恶势力犯罪也很在行嘛! 得知此事后,我曾专门找到桃园路派出所,问朱晓刚你认识我是谁吗?朱晓刚答:我不认识你!我说、我也不认识你!你什么时候调解我与黑社会头子刘天成的治安案件了?那份治安案件调解协议书上我的签名是谁伪造的?朱晓刚竟然气势汹汹地回答:现在要查我,早就过追诉期了!对朱晓刚的话我十分不解:扫黑除恶不是无休止符吗?反腐反贪不是永远在路上吗?这个朱晓刚何德何能,伪造证据为黑社会头子刘天成开脱罪责后,竟敢公开扬言无人能查他?!大家说朱晓刚牛不牛? 我想说的是这样的人留在公安队伍里就是个祸根!看来黑社会头子刘天成的保护伞并没有彻查完! 最后,我希望各位网友将这个帖子顶起来,大家一起呼吁公安部、陕西省公安厅、西安市公安局和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赶快清除这个害群之马—将这个目无法纪、胆大妄为、不知悔改的家伙留在公安队伍里早晚是个祸根!因为谁也无法预料他下一只黑手要伸向哪里?他还要给党和国徽抹多少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