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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鹤壁市淇县骗贷案谁是幕后元凶(鹤壁市赵某均骗贷案后传跟踪报道 二) 核心提示:河南淇县原罪犯赵某均,骗取淇县联社过亿贷款,奇怪获轻刑,其侥幸落网的老婆张某丽窝藏巨额赃款,在关系网的保护下,疯狂洗钱放贷的咄咄怪事,至今仍是当地社会舆论热议的话题和媒体关注的焦点。 图:刘景兰的呼请与声明。 本网讯:近期有知情人向媒体反映,淇县原罪犯赵某均的老婆张某丽在关系网的保护下,用过亿的赃款向外疯狂放贷,并使用套路贷的手段危害社会,引起社会舆论的强烈不满,应知情者的邀请,近日媒体对赵某均骗贷大案的相关事项,继续进行调查了解。 一、设局造假骗贷危害大 重罪轻判背后疑窦多: 上三图: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对赵某均等罪犯的(2012)山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书(首页、19页和封底)复印件。 媒体从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12)山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书中看到,“被告人赵某均、男、1973年3月6日生、汉族大学毕业,河南绿佳牧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因涉嫌骗取贷款于2011年11月3日,被鹤壁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5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该局逮捕”,该刑事判决书第5页至第6页显示,经法院审理查明赵某均犯有骗取贷款罪,“2016年7月至2009年期间,赵某均指使赵某喜、王某生采取冒用他人身份证、制作虚假财务报表的方式在淇县联社骗取贷款91笔,共计9677.3万元,贷款余额9659.59万元,”该刑事判决书第9页还显示,“2006年6月29日至2008年3月份期间,高某文在明知赵某均冒用他人身份证的情况下,安排淇县联社黄某新、付某安、王某利等人违法向赵某均发放贷款48笔,共计3790万元,贷款余额3684万元。” 关于什么是贷款余额,专业人士告诉媒体,贷款余额就是借款人未向金融机构返还的贷款金额,依此媒体得知,此判决书形成时,赵某均骗取淇县联社的贷款有9659.59万元和3684万元,两大宗赃款合计13343.59万元,未向淇县联社退还,该判决书(第19页至20页)显示,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对赵某均判决:“被告人赵某均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犯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十万元;……”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山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书的落款日期是:2014年1月21日,媒体了解到至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12)山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书发出时,赵某均骗取淇县联社贷款,13343.59万元赃款未向淇县联社退还。 知情人告诉媒体,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对赵某均的判决一经传入社会,便引起一片哗然,普遍认为赵某均犯的是贷款诈骗罪不是骗取贷款罪,法院对赵某均重罪轻判不合乎国家刑法判的太离谱了。 赵某均犯的是骗取贷款罪或是贷款诈骗罪,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对赵某均的判刑到底轻不轻,为此媒体专程请教了数位法律专业人士,对赵某均的犯罪事实和法院对赵某均的判决进行了认真了解和研判,法律专业人士告诉媒体,赵某均在骗取金融机构贷款案中,仔细分析前因后果和造成的危害,赵某均犯有贷款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赵某均应该被判重刑,相关法院给犯有重罪的赵某均,判刑区区五年六个月,这是天大的奇谈,其背后肯定有文章。 关于如何区分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法律专业人士告诉媒体,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都是以非法的手段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至于如何区分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关键点是看行为人是否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骗取贷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话,则构成贷款诈骗罪,如果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骗取的贷款如数归还的话,则构成骗取贷款罪。 法律专家还告诉媒体,如何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可以从7个方面进行对比:(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在量刑上贷款诈骗罪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骗取贷款罪最高刑罚为七年有期徒刑。综合评析赵某均的犯罪行为和造成的后果,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指出,赵某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特别巨大且拒不归还,给金融机构造成了特别严重的损失,依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应该判处十年以上徒刑,法律专业人士又指出,鹤壁有关法院针对赵某均犯的重罪,数罪并罚才判了区区五年六个月,很明显这是重罪轻判和漏判的情景,依法应该进行纠正,此案在审理中如含有职务犯罪徇私枉法内容的话,应该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老公定罪判刑妻漏网 张某丽洗钱放贷害社会:媒体在追踪调查赵某均骗贷案相关情况时,有知情人向媒体反映,赵某均犯罪所得的巨额赃款,绝大部分由其老婆张某丽窝藏,赵某均案发被抓时其老婆张某丽也被刑事拘留,后经其关系网活动以取保候审的方式侥幸逃脱法网,张某丽还没等到其老公赵某均犯罪定刑尘埃落定,就急不可耐的玩弄套路疯狂洗钱,将巨额赃款向外转移放贷,知情者刘景兰向媒体反映说:“别看张某丽是个女的为了巨大利益她却胆大妄为,她老公赵某均被抓入狱还没几天,为了洗钱她就将赵某均骗来的巨额赃款通过关系打掩护向外投资放贷,并且还玩起了套路贷的把戏,疯狂地设局坑人危害社会,我就是张某丽玩套路贷受害人其中之一。” 图:刘景兰向媒体反映情况。 刘景兰接着说:“2014年3月份,张某丽对我说他家的生意很兴隆,闲置资金多以此对我进行忽悠,让我以郑州的房子作抵押,通过其外甥闫某作为白手套白狼以洗钱为目的,给我高息放贷款500万元,后来张某丽通过关系网玩弄法律游戏,把我弄得倾家荡产至今我已无家可归。” 上三图:刘景兰的实名举报信。 刘景兰还向媒体反映,2014年张某丽通过其外甥闫某转贷款500万元借给梁某文、2014年2月张某丽通过其外甥闫某转款100万元贷给付香玲、2014年张某丽转款210万元投资给张某虹,张某虹在郑州市大石桥派出所配合鹤壁市公安局专案组作过此笔款的笔录、2014—2015年间张某丽购买商品房和海景房,此事彭某玲可以作证。2021年4月份,彭某玲配合鹤壁市公安局专案组调查作过笔录,张某丽还用窝藏的400多万赃款购买保险、股权、股票和基金,张某丽在录音中曾自己承认过,此事彭某玲可以作证。2014年3月份张某丽送她女儿到美国留学,张某丽自己承认她女儿在美国留学四年,花费了400多万元,这些事项都有张某丽的录音证实,此事项录音我都交给了鹤壁和淇县警方”,知情人刘景兰告诉媒体,赵某均的老婆张某丽利用赃款向外放贷和高档消费等,已经被查实的金额已达5000多万元。 三、保护伞下罪犯巨赃如山稳 正义人举报犯罪难又险:知情人刘景兰特别向媒体反映:“赵某均因骗取淇县信用社1个多亿的大案由公安部督办,2014年1月24日赵某均被判刑5年6个月,自2014年2月起他的老婆张某丽认为尘埃已落定,就开始疯狂投资,几个月内露出的赃款涉案价值就高达3000万以上,且每一项均有高利转贷人姓名和银行卡,固定资产地址,股权、基金、保险、证券有具体公司,认证物证俱全。针对张某丽窝巨赃、洗钱放贷的犯罪行为,我和其他正义人士已向鹤壁和淇县警方多次举报过。 上两图: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淇县公安局递交的刑事控告书。淇县公安局收到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刑事控告书后,给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签收回执。 “2021年5月12日,鹤壁市公安局专案组5人南到苏州、东到威海、中间在郑州调查耗时两个多月,查实我举报的内容属实,专案组对我录音录相做查实答复意见,称已认定张某丽涉嫌刑事犯罪,将交给原案发地淇县公安局立即抓捕追赃,说一周左右就有淇县公安局的干警与我联系。 上图:淇县公安局给刘景兰发送的不予受理刑事复议申请决定书(复印件)。 “经过无数次催促,2021年8月16日,淇县公安局董某胜、张某才给我发来张某丽挪用资金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不予立案的通知短信。在看到淇县警员董某胜和张某才发来的通知短信后,我很明白他们已充当了张某丽违法犯罪的保护伞,他们互相勾结串通已形成了罪警勾结互通利益团伙,他们是出于不可告人的目的,是在故意糊弄举报人,于是我要求他们以书面形式答复:一、给我出具我举报内容查实后完整的书面回复意见,董某胜认为挪用的是什么资金?二、张某丽在赵某均案中被取保候审,后来公安机关又6次询问赃款去向,均逃避侦查不说实话,根据《刑法》第88条,已经立案逃避侦查的不受追诉时效限制,依法分析确认张某丽一伙的犯罪行为到底过没过追诉期?对此淇县警方董某胜一直回避我,张某丽连续犯罪从赵某均判刑的第二个月即2014年2月计算,赃款达3000万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应判10年以上刑罚追诉期为15年,且前罪追诉期以后罪开始之日起计算,那么董某胜不予立案的理由不成立,属法律常识性错误,因此,我向淇县检察院申请刑事不立案监督。 “2021年12月31日,淇县检察院给我答复意见书内容称:淇县公安局认定张某丽挪用了绿佳牧业有限公司从农发行贷款的资金,用于张某丽本人及家庭生活或购买物品,但挪用资金的行为已过追诉时效,经审查现有卷宗材料,从农发行贷款转入张某丽的账户的资金实际已经全部归还,归还农发行的贷款是用什么资金归还,归还农发行转入张某丽账户的资金其用于个人或家庭支出的,还是以个人名义实际用于企业经营使用,现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针对我举报内容,淇县检察院向侦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由侦查机关继续侦查或向有关部门移送依法处置。 “至此,我才明白过来,董某胜耍手段移花接木,把案件方向转移到了与我举报内容不相关的绿佳牧业2011年8月8日前,已偿还清的农发行贷款事项上,董某胜欺上瞒下篡改案件内容,向领导瞒报主要案情,拉公安局长和政法委书记下水,在2021年8月13日,滥用政法委联席会议的公权力给出不予立案决定书,企图拿领导当挡箭牌,造成有政法委参与的公示,徇私枉法保护了犯罪分子,让国家遭受亿万元损失。” 刘景兰还向媒体反映了一桩令人惊恐的事项,刘景兰说:“我向鹤壁市、淇县和上级司法纪检机关,举报张某丽在保护伞的保护下洗钱放贷的事件,今年7月中旬被多家媒体报道后,成了社会舆论的热点,引起张某丽和其保护伞的极大恐慌,赵某均、张某丽利益集团狗急跳墙,蓄意要把我灭掉于是张某丽就雇佣杀手暗中对我进行跟踪盯梢窥机下手杀害我。” “2022年7月份,我被张某丽套路贷非法侵占高达851万元她仍不罢休,又勾结某法院个别法官查封了我的房产,逼得我走投无路无家可归,我只好到南阳市官庄我母亲那里栖身,急于杀人堵嘴的张某丽闻讯后,即指使杀手开有一辆宝马轿车和一辆雷诺越野车,在我母亲宅院门前慢速转了十几个来回,对这两辆车开始时我没有太在意,但当我发现他们从车窗里探头探脑地往我母亲的住处张望时,便引起我的警觉,我明白他们到南阳来是追踪杀害我的,为了保护我的母亲不让老母亲受牵连,于是我就骑上电车往凶手开车的相反方向逃避,当我又折回来时,刚好与凶手其中的一辆车迎面相遇,只听车上的人说,‘这个女的就是张姐说的刘景兰’,我听到后吓得要命就赶紧往小路上逃跑,调头拐回来追我的凶手那辆车,由于无法进小胡同追杀我我才勉强逃过一劫。” 上两图:在南阳跟踪盯梢刘景兰的车辆,第一辆车牌号为陕GS8333,第二辆车牌号为陕A7V3P0上图:此轿车也曾在南阳刘景兰栖身处附近停留转悠过。 满脸愤怒的刘景兰最后向媒体表示:“官商勾结的利益集团张某丽、赵某均那帮犯罪分子,在保护伞关系网的保护下,实在太坏太狂了!我知道我检举揭发他们窝赃抗法,他们非常仇恨我,什么事他们都会干出来,事已至此我已豁出去了,我早已把生死置之度外,我将会在众多正义人士的支持下,继续向上级直至党和国家最高层,举报和反映张某丽、赵某均在保护伞的保护下窝赃洗钱放贷,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行为,下一步我检举揭发张某丽利益集团违法犯罪的重点,是张某丽和赵某均等犯罪分子背后的关系网、保护伞那些贪官污吏,了使我对张某丽等不法分子和保护伞们检举揭发有力有效,尽快使张某丽、赵某均和保护伞落网受到法律的惩罚,我将让有正义感的朋友联系多家新闻媒体,关注我检举揭发违法犯罪分子的事项,不把张某丽、赵某均及其背后的保护伞绳之以法我绝对不会罢休!” 在调查了解赵某均骗贷案后传期间,媒体还从郑州知情的法律专业人士那里了解到,张某丽、闫某、张某颉和岳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经有关部门查证落实的赃款就达5000余万元。 关于张某丽等不法分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转移财产的恶劣事项,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曾向淇县公安局控告过,但淇县公安局签收到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刑事控告书后,就象石沉大海杳无音信。 媒体在鹤壁市和淇县调查了解与赵某均、张某丽等人骗贷和窝赃的相关事项时,有不愿透露姓名的公职人员向媒体反映,赵某均和张某丽夫妇的关系网和保护伞,都是赵某均和张某丽用大把大把的银子喂出来的,他们都会竭力的保护赵某均和张某丽这两口子,要想把他们到手的赃款追回来很难很难。 在调查访问赵某均骗贷案后期间,有多位知情人一致告诉媒体,刘景兰社会责任、法治意识和正义感特别强烈,得罪了不少违法犯罪的贪官污吏,刘景兰冒着生命危险举报鹤壁淇县赵某均、张某丽骗贷窝赃团伙及关系网保护伞的丑恶嘴脸,已引起赵某均、张某丽和关系网保护伞的极大恐慌和仇恨,刘景兰因此也招来了许多大麻烦,陷入了严重的困境之中。刘景兰已被赵某均、张某丽和关系网保护伞利益团伙处处紧盯,随时都有被非法抓捕受迫害的可能。 近日,新郑市有不便透露姓名的知情者向媒体反映,张某丽神通广大她串通尉氏县的不法分子付某玲,勾结新郑市金城路某明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某有和法院某法官,在律师陈某有的策划下,密谋造假出伪证蒙骗法院领导,玩弄法律游戏,利用貌似“合法”的程序,在2017年10月份,付某玲和律师陈某有误导法院,“依法”把刘景兰的房产、轿车及刘景兰侄子的财产全部瓜分吞吃,其中张某丽分得274万元、付某玲分得90.55万元,律师陈某有也得到了不少的好处,知情者还向媒体提供了付某玲、律师陈某有和某法官等人,不法行为的多条线索和相关证据,知情者将积极为媒体揭露张某丽、付某玲、陈某有和某法官等不法人员,枉法造假作伪证坑害刘景兰姑侄的事实真相提供帮助。 知情者还向媒体透露,对刘景兰姑侄俩在新郑市的遭遇和不法分子违法乱纪的相关事项,主持正义的新郑市纪委监委一直都在密切关注,已有媒体对此事项正在采访调查,其事实真相即将大白天下。 关于赵某均骗贷案后传中的追赃与反追赃,正义人士与违法犯罪分子的斗争较量结果如何,以及刘景兰在新郑市的奇异遭遇,媒体同行们将会更加深入地采访调查继续跟踪报道。 短评: 事出反常必有妖 河南淇县赵某均骗取金融机构贷款一个多亿,并且在案发后窝赃13343.59万元拒不向金融机构退还,按照法律推论,在这种情况下,赵某均犯罪的性质,就由骗贷转化成了贷款诈骗,依法就应该判处十年以上的重刑,但当地的审判机关别出心裁,才“依法”判处赵某均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这桩重罪轻判的典型案例,在全国恐怕也是十分罕见的司法奇闻,这个刑案判决太反常反常背后必有妖,如果让有关部门追查的话,保证一查一个准,在其背后肯定会挖出一堆妖怪。 更令人叹为观止的是,与罪犯赵某均同案的其老婆张某丽,真称得上是女中“豪杰”,干起窝赃放贷的丑恶坏事来,真是巾帼不让须眉,一点也不比男犯差,看她创造的奇案:敢于窝藏巨赃在其老公犯重罪入狱才一个多月,尘埃尚未落定时,她就敢用她窝藏的巨额赃款向外放贷投资,她的这种行为实际上是在洗钱转移财产,看张某丽的这个胆是真够大的! 从张某丽胆大妄为折射出,其背后肯定有人撑腰、肯定有关系网、肯定有保护伞、否则她一个妇道人家敢这样做吗?奇怪的是张某丽窝赃放贷的严重违法行为,被人实名举报到当地相关机关,相关机关个别职员竟然给张某丽充当保护伞,故意胡弄举报人利用职权压案拖案,以移花接木的戏法保护张某丽犯罪团伙,还有张某丽神通广大敢于胆大妄为,据报道透露张某丽对举报她的正义人士恨之入骨,竟敢指使凶匪专车追杀举报她违法犯罪的正义人士刘景兰。 从赵某均团伙骗贷被抓,到审判机关对赵某均重罪轻判,又到赵某均老婆窝赃洗钱放贷危害社会,再到张某丽雇凶追杀举报人刘景兰,这真是一部活生生的惊险电视剧,由浮在水面的赵某均、张某丽所演绎的这个骗贷巨案,剧情太怪异太反常,明眼人都会预料到本案背后肯定有妖在作怪! 类似鹤壁淇县官商勾结行妖作怪的案例,在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太反常,与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精神格格不入,官商勾结的反常现象,破坏国家的法律法规,损毁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威信,危害社会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对类似鹤壁淇县这种官商勾结,个别公职人员给不法分子充当保护伞的反常现象,我们必须高度警觉,必须上升到政治层面加以重视,对类似鹤壁淇县这种官商勾结,个别公职人员给不法分子充当保护伞的反常现象,必须依法予以彻底根除,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地保持社会稳定使国家长治久安。 (以下为鹤壁市赵某均骗贷案后传跟踪报道一回放): 抗法护赃 淇县警官董某胜徇私枉法被质疑 (鹤壁市赵梅均骗贷案后传跟踪报道 一) 本网讯:鹤壁人赵某均骗取淇县信用社1个多亿贷款被判刑后,其老婆张某丽在关系网的保护下,疯狂洗钱,转移赵某均事先隐匿的赃款。张某丽涉嫌犯罪行为被举报,鹤壁市公安局接举报后将此案件批转到淇县公安局进行处理,负责处理此案的警官董某胜被指从中作梗故意拖案,致使追赃至今仍未能立案,淇县公安追赃难引起社会舆论的强烈不满。 图:刘景兰的呼请与声明。 近日,媒体在郑州找到了举报人刘景兰,她向媒体反映说:“2021年3月29日,我向中央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组举报:赵某均因骗取淇县信用社1亿多万元的大案被公安部督办,但信用社的钱连一分也没有追缴回来,赵某均于2014年1月24日被判刑5年6个月,2014年2月他老婆张某丽看到尘埃落定,就用其丈夫留下的赃款疯狂的向外投资,几个月内露出的赃款价值就高达5000万以上,且每一项都有高利转贷人的姓名和银行卡,固定房产有地址,股权、基金、保险、证券有具体公司,人证物证俱全,我向专案组的举报句句属实,我请求公安部门对我举报的内容查实并有结果,请求将查实的结果公开。 上两图:刘景兰的实名举报。 “2021年5月12日,负责核实和处理我实名举报事项的鹤壁市公安局专案组5人南到苏州东到威海,中间在郑州耗时两个多月,最后查证结果是我的实名举报内容属实,专案组对我录音录像做查实答复意见,称已认定张某丽涉嫌刑事犯罪,此案交给了案发地淇县公安局办理,淇县公安局将立即抓捕追赃,并说一周后就有淇县公安局的干警和我联系,“就这样我等来等去,等到2021年8月16日,竟等来淇县公安局董某胜和张某广给我发来张某丽挪用资金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不予立案的通知短信,我对他们用这种形式答复不同意,我请求他们以书面形式答复我:一、我举报内容查实后,要有完整的书面文书回复意见,董某胜认为张某丽挪用的是什么资金、二、张某丽在赵某均案中被羁押后取保候审,后来公安机关又6次询问赃款去向,张某丽均逃避侦查不说实话,根据《刑法》第88条,已经立案逃避侦查的不受追诉时效限制,董某胜为什么要说张某丽的犯罪行为已超过了追诉期、三、张某丽连续犯罪,从赵某均判刑的第二个月即2014年2月计算,赃款为3000万元以上属数额特别巨大,应判刑10年以上追诉期是15年,且前罪追诉期以后罪开始之日起计算,董某胜以张某丽犯罪事实不清楚为由搪塞举报人不予立案,董绍胜为什么要故意袒护嫌疑人张某丽,我请求他们向我回复,张某丽有哪些犯罪事实不清楚。 “董某胜对我的正当请求故意回避不理不睬,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我向淇县检察院申请对淇公(经)(2021)18号不予立案的决定进行检察监督,2021年12月31日,淇县检察院给予答复意见书内容称:‘淇县公安局认定张某丽挪用了绿佳牧业有限公司从农行贷款的资金,用于张某丽本人及家庭生活或购买物品,但挪用资金的行为已过追诉时效,经审查现有卷宗材料,从农发行贷款转入张某丽的账户的资金实际已经全部归还’我向淇县警方询问归还农发行的贷款是用什么资金归还的,归还农发行转入张某丽账户的资金其用于个人或家庭支出的,还是以个人名义实际用于企业经营使用,针对我举报的内容,淇县检察院向侦查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由侦查机关继续侦查或向有关部门移送依法处置。 上图:刘景兰向媒体反映,他向鹤壁市、淇县公安机关和相关司法部门,实名举报张某丽等涉嫌窝赃、洗钱严重违法犯罪事项,寄送了无数封实名举报信,但在淇县公安局警官董某胜等人的极力保护下,张某丽等重大犯罪嫌疑人至今仍然逍遥法外。 “至此我终于明白公安人员董某胜别有用心是在糊弄我!董某胜为了保护张某丽等犯罪分子,故意耍手段偷梁换柱,把办案方向转移到了与我举报的内容不相关的,2011年8月8日前绿佳牧业公司已偿还清的农发行贷款上(我去年就调查清楚,不欠农发行钱),董某胜歪曲事实欺上瞒下,故意向领导漏报瞒报主要案情,拉公安局长和政法委书记下水,2021年8月13日,董某胜滥用政法委联席会议的权力给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书,董某胜狡猾地利用领导做挡箭牌,造成有政法委领导参与而形成对犯罪分子有利的公示,保护了犯罪分子让国家遭受超亿元的损失,在董某胜的欺骗下,淇县公安局主要领导在客观上包庇了违法犯罪,公安局领导同志被董某胜当枪使了。” 媒体在关注刘景兰反映的情况时,有知情人向媒体反映,针对张某丽通过其侄女张某颉和其外甥闫某隐匿、窝藏转移大量骗贷财产的情况,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曾郑重地向淇县公安局进行过控告,控告内容:1、2014年3月24日张某丽通过其外甥闫某借款500万投资给刘景兰、2、2014年3月张某丽通过其外甥闫某转款500万借给梁某文、3、2014年2月张某丽通过其外甥闫某转款100万出借给付某玲、4、2014年张某丽转款210万投资给张某虹(2021年4月份张某虹在鹤壁市公安局专案组已作过笔录,作笔录的地点在郑州市金水区大石桥派出所)、5、2014年—2015年购买整层商品房和海景房(彭某玲可以作证2021年4月份,彭某玲在鹤壁市公安局专案组已作过笔录,做笔录的地点在郑州市金水区大石桥派出所)、6、购买保险、股权、股票、基金400余万(张某丽自己承认,彭某玲也可以作证)、7、2014年,张某丽、赵梅均将其名下宝马X5车辆(车牌号豫A3260V)转移至岳某名下(2021年4月份,岳某向鹤壁市公安局专案组承认车只是在自己名下,不是自己的车辆)。 被控告人张某丽等人明知款项系赵某均骗取鹤壁市信用社及银行贷款的犯罪所得,仍予以窝藏、转移并对外投资放贷,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法律规定,因其窝藏、转移行为一直持续至今,所以被控告人的犯罪行为仍在追诉时效内,淇县信用联社请求淇县公安机关进一步进行调查核实,依法追究被控告人张某丽等人的刑事责任,淇县公安局对此置之不理。 上四图: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12)山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书第1、2、19和末页(复印件)。 在关注和了解赵某均骗贷案相关情况时,媒体从新乡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7刑更569号刑事裁定书中看到:“原判认定2006年7月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赵某均指使赵春喜、王海生在淇县联社骗取贷款107笔,共计14742.3万元,贷款余额13893.59万元;在农发行淇县支行骗取贷款10笔,共计14690万元,案发前归还、在农行鹤壁分行骗取贷款2笔共计2000万元,案发前已归还。”从此裁定情境语中媒体清楚地看到,原罪犯赵某均在案发时没有归还骗取的13893.59万元贷款,据举报人刘景兰和知情人的反映,张某丽在赵某均案发后,在其关系网的保护下利用投资转贷等方式洗白的就是这13893.59万元赃款的大部分。 日前,有不愿透露姓名的知情者向媒体反映,淇县警方有关人员,特别是董某胜故意找借口不作为,玩弄法律游戏搪塞和糊弄举报人,有案不立、有案不查、有赃不追,极力保护涉嫌严重犯罪的张某丽等人,并且还利用职务便利,唆使异地警员对刘景兰进行变相威胁,用黑社会的黑话向刘景兰暗示,如果再向上级进行举报刘景兰将没有好结果,淇县警方董某胜冒用官方名义的此举此动,败坏了人民公安的名誉、破坏了人民政府的公信力,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 针对赵某均骗贷案后传中张某丽等人涉嫌严重违法犯罪的奇异事件,淇县警方最终将如何处理刘景兰的实名举报,如何处理淇县农村信用联社的控告,众多媒体和社会舆论将拭目以待。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摘录) 第一百零八条:【接受立案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第一百一十条:【对立案材料的处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立案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录) 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